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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

资金账号:          

甲方: 大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交易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节 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义务

第一条 在签署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了期货交易的风险。乙方已仔细阅读、了解并理解了上述文件的内容。

第二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条款,特别是有关甲方的免责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第三条 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甲方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乙方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如果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期货交易所规定对乙方进行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适当性评估,乙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通过甲方评估后方能进行期货合约交易或期权合约交易。乙方参与交易后不能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第四条 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新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关闭乙方的交易权限。乙方在开户资料中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甲方更新,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甲方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六条 甲方应当在营业场所备置期货交易法律法规、各期货交易所规则、甲方业务规则等相关文件,公开甲方从业人员名册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资料供乙方查阅。乙方可以向甲方询问上述规则的含义,对于乙方的询问甲方应当详细解释。

第二节 委托

第七条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按照乙方交易指令为乙方进行期货交易。

甲方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执行乙方交易指令,乙方应当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甲方不接受乙方的全权委托,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或甲方的任何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乙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代理人在乙方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乙方行为,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第九条 乙方如变更代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乙方是机构客户的,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变更通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

第三节 保证金及其管理

第十条 甲方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证金。乙方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查询甲方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第十一条 乙方的出入金通过其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甲方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确认,凡乙方存入甲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不论是否注明用途,均视为乙方期货交易保证金,乙方期货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乙方承诺在进行资金划转前已核准和确认账户内资金及交易情况。甲方接收到乙方的划转资金指令时,均视为乙方对以往的全部交易和资金情况表示确认,无任何异议。

甲方根据乙方的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齐全和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规和交易所规则、是否存在洗钱嫌疑、是否存在恐怖融资嫌疑、是否存在逃税嫌疑、是否正在被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调查等,来审核乙方的资金调拨指令是否有效。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或暂缓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证明。

乙方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乙方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乙方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甲方不得挪用乙方保证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二)为乙方交存保证金;

(三)为乙方交存权利金;

(四)为乙方支付交割货款或者乙方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五)乙方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

(六)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乙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甲方应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乙方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须与甲方另行签订质押协议。

第十六条 甲方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或者甲方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甲方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甲方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甲方认为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乙方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乙方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或者拒绝乙方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乙方发出。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为保障乙方保证金的安全,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乙方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第四节 交易指令的类型及下达

第十九条 乙方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乙方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甲方的相关规定。

乙方通过互联网下达期货交易指令,是指乙方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甲方局域网络向甲方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简称网上交易。

第二十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即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的,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乙方同意,甲方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乙方交易的正常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乙方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下单电话为:0451-86232422 0451-86234611 0451-86230458)

第二十三条 乙方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设定电话交易密码。交易时,按照资金账号、名称或姓名、电话交易密码下达交易指令。乙方同意,只要三者相符,相应的交易指令就视为乙方下达。

乙方预留电话交易密码:                                                                             

(注:密码须由4-8位数字组成。)

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甲方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乙方同意,甲方的录音记录作为甲乙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 乙方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乙方或者乙方指令下达人签字(及/或盖章)。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确保安全,乙方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下达的指令,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甲方不予承担责任。

第五节 交易指令的执行与错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下达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资金账号(或交易编码)、品种、合约、数量、买卖方向、价格、开平仓方向等内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应当包括乙方资金账号(或交易编码)、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合约月份及年份、合约标的物、开平仓方向、行权价格、期权类型、权利金等内容。

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交易指令,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是否充足,指令内容是否明确,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规则等,以确定指令的有效性。当确定乙方的指令为无效指令时,甲方有权拒绝执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发出交易指令后,可以在指令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该指令已经在期货交易所全部或部分成交的,乙方则应当承担交易结果。

第二十八条 由于市场原因或者其他非甲方所能预见、避免或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交易指令全部或者部分无法成交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过程中,乙方对交易结果及相关事项向甲方提出异议的,甲方应当及时核实。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后,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甲方错误执行乙方交易指令,除乙方认可的以外,交易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节 通知与确认

第三十条 甲方对乙方的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只要乙方在该交易日有交易、有持仓或者有出入金的,甲方均应在当日结算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显示其账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

乙方同意在没有交易、持仓及出入金时,甲方可以不对乙方发出交易结算报告,除非乙方特别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甲方能够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及时了解自己账户的交易情况,双方同意利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甲方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主要通知方式。

甲方应在每日结算以后,及时将乙方账户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甲方发出的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

甲、乙双方均同意,只要甲方将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发送至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既视为甲方履行了约定的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文件的通知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址为www.cfmmc.comwww.cfmmc.cn,乙方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

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用户名为              

乙方登录查询系统的初始密码为            

乙方应遵照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有关规定,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第三十三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6个月的交易者交易结算信息;在乙方销户以后,查询系统也会相应取消对乙方的查询服务,因此,乙方应及时将接收到的结算报告或通知书打印或者下载保存。

第三十四条 由于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与甲方采用的交易结算系统不同,甲方着重提示乙方应注意二者在格式、公式、概念上的区别,以免对交易账户的状况产生误解,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乙方若有疑问,请拔打甲方查询电话0451—86257056。

甲方结算系统与查询系统的主要差别在于:甲方交易结算单采用逐日盯市方式计算盈亏,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提供二种方式:逐笔对冲和逐日盯市。

第三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发出的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结算单、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交易进行中发出的风险警示、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新品种上市手续费收取标准通知、异常交易监控相关的通知或监管决定等文件。

第三十六条 除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同时,甲方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手机短信、交易系统信息提示、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任意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甲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发送通知的,即视为甲方已切实履行了通知义务,通知的发送以甲方的发送记录为准。如乙方因非甲方原因无法或者未能收到通知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 除采用第三十六条列明的通知方式外,甲乙双方约定,甲方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向乙方发出除单独调整保证金之外的保证金调整通知:

(一)甲方官方网站公告;

(二)甲方营业场所张贴公告;

(三)甲方提供的网上行情系统的提示信息。

有关报告一经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主要通知方式和其他辅助方式的其中一种方式发出即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本节通知方式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对方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由变更造成的通知延误或者损失均由变更方负责。

第三十九条 乙方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结果并妥善处理持仓,如果乙方因某种原因无法收到或者没有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向甲方提出,否则,视同乙方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乙方提出未收到交易结算报告的,甲方应及时补发。

乙方在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未对前日交易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交易结算报告记载事项的确认。异议应由乙方本人或其授权的结算单确认人以书面方式(传真或当面提交)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及时处理所收到的书面异议。

第四十条 乙方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乙方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第四十一条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乙方的确认不改变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对于不符事项,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原始财务凭证及交易凭证另行确认。

第四十二条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向甲方提供结算结果时,甲方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乙方进行结算,按照本合同第三十条的约定向乙方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乙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同意当期货交易所恢复正常结算后,甲方应当根据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乙方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乙方予以配合。

因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依据本条第一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法解决。

第四十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约定方式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的,甲方应当根据原始指令记录和交易记录及时核实。当对与交易结果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发生异议时,为避免损失的可能发生或者扩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异议时,可以将发生异议的持仓合约进行平仓或者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由此发生的损失由有过错一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甲方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甲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重新执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七节 风险控制

第四十五条 乙方在其持仓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乙方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关注并合理控制连续交易时段的交易风险。

第四十六条 甲方通过统一计算乙方期货账户内期货和期权未平仓合约的资金风险度等风控指标来计算乙方期货交易的风险。甲乙双方约定其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风险度=客户权益/根据甲方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计算的持仓保证金×100%(应当注意不同期权品种的保证金计算方式可能不同)

(注:风险度的计算在盘中取即时价,盘后取结算价)

甲方对乙方在不同期货交易所的未平仓合约统一计算风险。

第四十七条 在日内交易过程中,因故(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行情急剧变化或因按规则调整保证金收取比率等风险措施),按盘中即时价计算,导致乙方风险度<100%时,乙方有义务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使“风险度”≥100%,否则甲方有权在事先未对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的情况下,对乙方全部或部分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风险度≥100%,乙方承担强行平仓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相应的手续费。

第四十八条 每日交易结算后,当乙方的风险度≤100%时,甲方将于当日交易结算报告中向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乙方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含集合竞价)前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盘中即时价重新测算风险度,据此对乙方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风险度>100%,乙方承担强行平仓所发生的全部损失及相应的手续费。

第四十九条 乙方追加的资金尚在途中(即未到达甲方指定账户)或乙方资金来源未确定合法性的,甲方不认可该资金追加到位,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但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五十条 当甲方对乙方的账户实施强行平仓处理时,乙方账户中的可平仓数量小于甲方需要强行平仓的数量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未成交的委托指令进行撤单处理。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第五十一条 乙方有义务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控制风险,逾期未履行义务的,是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执行强行平仓,甲方在执行强行平仓过程中,由于乙方操作引起的过量平仓、影响平仓指令无法顺利执行等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 在期货交易所限仓的情况下,当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数量超过限仓规定时,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的限仓规定对其超量部分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三条 根据交易所规则,若乙方持有的期货合约不得进入交割月,乙方应于进入交割月前将持有的相应合约自行平仓,否则,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所规则要求对其持有的相应合约实施强行平仓。

交易所规则要求近交割月持仓须调整为相应整数倍而乙方未遵照执行的,甲方有权予以强行平仓。

第五十四条 在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甲方对乙方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未经乙方同意按照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要求和甲方相关规则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五条 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

第五十六条 如果乙方持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未平仓合约,甲方有权选择强行平仓对象。只要甲方选择的平仓价位和平仓数量符合期货交易所的相关强行平仓规定,乙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的时机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甲方主张权益。

第五十七条 甲方强行平仓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条件并有过错的,除乙方认可外,应当在下一交易日闭市前恢复被强行平仓的头寸,或者根据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决办法,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五十八条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 甲方在采取本节规定的强行平仓措施后,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乙方。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限制乙方期货账户全部或部分功能:

(一)乙方提供的资料、证件失效或严重失实的;

(二)甲方认定乙方资金来源不合法,或乙方违反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监管规定的;

(三)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乙方发生符合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的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违规交易行为的;

(五)乙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

(六)甲方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节 交割、行权、套期保值和套利

第六十一条 在期货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有关交割月份平仓和交割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现金交割、实物交割。

第六十二条 乙方进行或申请交割的,交割按照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乙方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或甲方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甲方有权不接受乙方的交割申请或对乙方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三条 交割通知、交割货款的交收、实物交付及交割违约的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 在期权合约交易中乙方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进行平仓和行权(履约)。对于符合行权条件的期权,在买方提出行权时或按交易规则应进行行权的,乙方作为卖方有义务履行。

第六十五条 乙方作为期权买方申请行权的,应提前准备行权所需的资金(包括行权手续费和相应期货合约持仓的交易保证金等),并通过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甲方审核乙方资金是否充足,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决定是否向期货交易所申报乙方的行权申请。对因乙方资金不足等原因造成行权失败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作为期权卖方履约的,依照规定履约后,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持仓超限等情况的,应承担由此可能被强行平仓的后果。

第六十六条 行权通知、卖方履约的相关处理办法依照相关期货交易所和甲方的期权业务规则执行。

第六十七条 乙方若申请套期保值或套利头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文件或者证明,并对相应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甲方应当协助乙方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申请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套期保值头寸或套利头寸的确定以期货交易所批准的为准。

第九节 信息、培训与咨询

第六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网站向乙方提供国内期货市场行情、信息及与交易相关的服务。

甲方提供的任何关于市场的分析和信息仅供乙方参考,不构成对乙方下达指令的指示、诱导或者暗示。

乙方应当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不能以根据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为理由,要求甲方对其交易亏损承担责任。

第六十九条 甲方可以以举办讲座、发放资料及其他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货交易知识和交易技术的培训服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咨询有关期货交易的事项,甲方应予以解释。

第七十条 乙方应当及时了解期货监管部门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并可要求甲方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乙方有权查询自己的交易记录,有权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七十二条 有关甲方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甲方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乙方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第十节 费用

第七十三条 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期货合约交易、交割和期权合约交易、行权(履约)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未明确约定的,按甲方标准执行。
    遇新品种上市的,甲方应当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将新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通知乙方,乙方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与甲方协商。乙方参与新品种交易的,视为同意甲方通知的手续费收取标准。

遇因期货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手续费收取标准,甲方相应调整手续费的,甲方应当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参与交易即视为同意该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七十四条 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向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代付的各项费用及税款。

第十一节 合同生效与变更

第七十五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乙方为机构客户的须加盖公章),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期货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权依照上述变化直接变更本合同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甲方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在甲方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乙方发出,变更或补充协议于该协议发出通知或公告载明生效日后生效。变更与补充协议生效之前,乙方有权与甲方进行协商。

第七十七条 除本合同第七十六条所述情况外,如需变更或者补充本合同,需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者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补充协议经甲方授权的代表签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或补充协议优先适用。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则、甲方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期货交易惯例处理。

第十二节 合同终止与账户清算

第七十九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的解除对已发生的交易无溯及力。

第八十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未在此期间内自行妥善处理持仓及资金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新单交易指令及资金调拨指令,乙方应对其账户清算的费用、清算后的债务余额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责任。

第八十一条 乙方可以通过撤销账户的方式终止本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乙方不得撤销账户:

(一)乙方账户上持有未平仓合约或存在交割、行权(履约)遗留问题尚未解决;

(二)乙方与甲方有未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乙方与甲方有交易纠纷尚未解决的。

乙方撤销账户终止本合同的,应当办理书面销户手续。

第八十二条 甲方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乙方的持仓和保证金。经乙方同意,甲方应将乙方持仓和保证金转移至其他期货公司,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节 免责条款

第八十三条 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八十四条 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期货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乙方所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由于通讯系统繁忙、中断,计算机交易系统故障,网络及信息系统故障,电力中断等原因导致指令传达、执行或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甲方没有过错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六条 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或者用于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移动终端感染木马、病毒等,从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由于乙方电脑设备、软件系统与甲方提供的交易结算系统不相匹配导致乙方交易失败,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八条 乙方进行网上交易,应使用甲方提供的或者从甲方网站上下载的软件。甲方通过网站通知、网上委托系统升级提醒等方式建议乙方升级软件时,乙方应及时予以升级。乙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软件或者未及时升级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由于乙方缺乏期货交易经验、网上交易经验或者其他从事期货交易必要的知识,而造成交易失误、交易失败、操作不当、操作失败等引起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九十条 乙方须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公章及其他相关文件,因他人冒用、伪造、变造相关文件,进行期货交易或者其他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节 争议解决

第九十一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违约与侵权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或期货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按下列选择在中国境内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有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

R 提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S 向甲方所在地(哈尔滨)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节 其他

第九十二条 甲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办理乙方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交易者查询系统的相关事宜。

第九十三条 本合同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

第九十四条 甲乙双方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甲乙双方。乙方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甲方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乙方过错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术语定义》、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手续费收取标准》、《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等相关文件及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协议及甲乙双方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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